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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为逞“霸气”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何罪
【案情】
被告人顾某、罗某某、徐某、车某骑摩托车窜到一中学附近王某(一中学学生)的租住处叫门,以在此住宿的被害人王某等三人用眼睛瞪了他为借口,手持敲烂了底的酒瓶子威胁王某的母亲将人交出来。王某母亲怕王某等人挨打,便安排其三人从后门爬围墙逃跑,但随即被被告人顾某等人发现。顾某等人后追上王某三人,车某对辛某某殴打。因摩托车发生故障,顾某等人将王某三人押至一修车店修车,并要王某等人跪在地上,随后王某母亲及房东张某等人赶到,求顾某等人放过王某等三人,并答应给某200元钱。被告人顾某等不同意,要刘某某拿一万元钱一个人才放人,后降至两千元一人。摩托车修好后,被告人顾某等人将王某三人押至罗某某的家中。第二天早上,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罗湖派出所民警前往罗某某家将王某等三人解救出来,并抓获徐某、车某。
【分歧】
顾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顾某、罗某某、徐某、车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顾某、罗某某、车某、徐某为了逞强好胜,显示威风,以他人拿眼睛瞪他们为由,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随意追逐、殴打其他未成年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上官笑峰同志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被告人顾某、罗某某、徐某、车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要挟刘某某拿一万元钱一个人才放人,后面又降至两千元一人,其行为属于非典型绑架罪的转化,对四被告应定绑架罪。理由如下:
一、该案属于非典刑绑架罪的转化,所谓转化罪是指:“行为实施某种较轻的犯罪时,由于相关连带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另一个较重的犯罪时,刑法规定以较重的罪论处。”该案中,从主观上看,顾某等人起初是因为“被害人王某等三人用眼睛瞪了他”,为了逞霸气,通过一些无理取闹的偏激行为肆意挑衅,并要王某等人跪在地上,此时顾某等人的心态是为了逞“霸气”。但是,随后王某母亲及房东张某等人赶到,求顾某等人放过王某等三人,并答应给其200元钱。但被告人顾某等不同意,要刘某某拿一万元钱一个人才放人,后降至两千元一人。至此,被告人顾某等的主观心态已发生转化,犯罪故意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其心态已变成勒索财物为目的了,符合绑架罪的主观要件。
二、从客体方面来看,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在该案中,四被告手持敲烂了底的酒瓶子威胁王某的母亲将人交出来,并且四被告其后追上王某三人,其中被告车某对辛某某殴打,同时要王某等人跪在地上,被告人顾某等人将王某三人押至罗某某的家中。这一连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后来派出所民警前往罗某某家才将王某等三人解救出来,尤其是被害人只是中学的学生,四被告这些行为严重伤害了王某等人的人身权利,符合绑架罪的客体要求。
三、从客观方面看,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在该案中,四被告既使用了“暴力”,即殴打行为,同时又使用了“胁迫”,胁迫刘某某拿一万元钱一个人才放人。四被告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客观方面。
四、从犯罪主体来看,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该案中,四被告已经年满了16岁,同时也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四被告符合绑架罪的主体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属于非典刑绑架罪的转化,被告人顾某、罗某某、徐某、车某四人起初为了逞“霸气”,通过一些无理取闹的偏激行为肆意挑衅,并要王某等人跪在地上。但是,随后王某母亲及房东张某等人赶到,求顾某等人放过王某等三人,并答应给其200元钱。但被告人顾某等不同意,要刘某某拿一万元钱一个人才放人,后降至两千元一人。至此,被告人顾某等的主观心态已发生转化,犯罪故意的内容已发生变化,其心态已变成勒索财物为目的了,所以四被告的行为构成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