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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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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就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赔偿决定
时间:2018-09-22 【转载】
法制网南昌9月18日电 记者 黄辉 记者今天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赔偿请求人李锦莲以再审改判无罪(本报今年6月2日八版曾作报道)为由,于2018年7月18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已办理完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并进行了协商,最终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赔偿请求人李锦莲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