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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权力 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

甲矿业公司将自己的井下掘进工程承包给了乙井下公司,乙井下公司雇用的员工丙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甲矿业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甲矿业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其已经将掘进工程承包给乙井下公司,丙是乙井下公司雇用的员工的抗辩,劳动人事部门以甲矿业公司为用人单位认定了丙属于工伤,甲矿业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伤认定书生效,后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矿业公司赔偿各种损失17万余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甲矿业公司赔偿丙17万元损失的裁决书,甲矿业公司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才引起重视,认为自己不是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丙与甲矿业公司无劳动关系,不赔偿丙的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法庭调查,发现甲矿业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怠于行使抗辩权利,及怠于行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致使工伤认定书生效,在劳动仲裁后的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中,才行使工伤认定抗辩权已过法定期限,经人民法院调解,甲矿业公司与丙达成了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应诉抗辩权、行政复议权、行政(民事)诉讼权,当事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不行使或超期行使法定权力,就要承担不行使法定权力的法律后果,甚至要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案件如果甲矿业公司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抗辩权、复议权或者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政办案部门可以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甲矿业公司也不会因为怠于行使法定权力而承担责任,而甲矿业公司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劳动仲裁后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再对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完全是由甲矿业公司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甲矿业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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