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凤岗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fengganglsh.com 凤岗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关于翟某等四人与杨某雇员受害赔偿一案的分析
【案情经过】
翟某在岔道村开了个汽车修理部。同村杨某有两辆大汽车,经常在该处修理。2009年10月18日晚杨某的一辆汽车在京张高速公路宣化处抛锚后,先给西八里刘某修理部打电话,刘某带着徒弟拿着工具开车来到坏车地点修理坏车,杨某又给翟某之子翟小某打电话,让其也来坏车地点修车,并雇佣本村司机的车将翟小某拉到坏车地点修车。到后翟小某便和刘某一起修理车辆,但一直未修理好。杨某便让另一辆大车把坏车拖往张家口,途中连接两车的钢丝绳不时断开。杨某便让刘某拉着翟小某及刘某徒弟护送该车往张家口途中,刘某的车与别的车发生追尾事故,造车翟小某死亡。翟小某父亲及母亲认为翟小某系在杨某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杨某作为雇主应当赔偿翟小某死亡后所造成的损失。
【意见分歧】
本案经大家讨论存在三种不同认识。第一种认为杨某雇佣翟小某为其修车,在雇佣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应由杨某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翟小某为杨某修车属加工承揽关系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杨某不承担赔偿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翟小某一开始与刘某一起修理车辆属承揽关系,而后杨某让刘某驱车护送其车到张家口属帮工行为,造成翟小某死亡损失,杨某应当适当补偿。本人比较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翟小某属其父亲翟某开的修理部的修理工,杨某的车辆经常在其处修理,出现抛锚后,要求翟小某修理属于承揽关系。
【法理辨析】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传统的雇佣关系是劳务关系的基本类型。考察雇佣关系是否成立,主要看以下几点:1、双方是否有雇佣合同(包括口头合同);2、雇员是否获得报酬;3、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其中第3、4点是确认雇佣关系的核心。
承揽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应接受该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承揽的特征有:1、承揽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2、承揽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3、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只有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才能对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指示、监督和检查。4、承揽人自行承担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当事人双方就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发生争议时,为了准确区分二者,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务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官意见】
显然翟小某与刘某一块修车,属承揽关系。而后来受杨某要求刘某驱车,护送大车到张家口,双方未约定报酬,显然是一种帮工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刘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翟小某死亡,二人应承担对等责任。但刘某无能力偿还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杨某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