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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该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案例】
甲乙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年龄尚小。三年前,因乙要外出打工,甲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甲打了乙两耳光,乙当晚离家出走。次日乙到外地打工,三年未归。现乙以同甲感情不和,分居三年为由诉请离婚,并提供两份工友证言,内容为乙三年不归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甲辩称,甲乙分居原因是乙出外打工,不是感情不和。
【分析】
对如何认定甲乙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农村地少人多,夫妻一方出外打工现象很普遍。有的出现一时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基础尚存。对这类人群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持审慎态度。此案不宜认定甲乙感情破裂。第二种意见认为,打工只是夫妻分居的一种形态,不能以此来界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关键要看分居期间,双方是否在尽夫妻义务。乙在外打工三年,逢年过节不回家省亲,也未给家中寄过钱,甚至连电话也没打过。这足以证明其对丈夫和小孩感情漠然,未尽妻子和母亲义务,何况乙还提供了工友证言,以证实其因感情不和三年未归,所以本案应认定甲乙感情确已破裂。
【法官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诚然,人民法院应该对打工族的婚姻持保护态度,这对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这种保护应当符合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尺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乙打工三年不归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是其与丈夫感情不和使然。本案如果不认定甲乙感情已经破裂,乙想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要求离婚,还需分居几年?从何时起算为宜?第二种意见的可贵之处是透过分居现象看是否尽夫妻义务本质。这是审理离婚案件应当遵循的法则。类似案件若有影响社会稳定因素,需要特事特办,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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