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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存款被取走 究竟谁负责
[案情简介]
原告:储户甲
被告:储蓄所
原告于2007年1月20日到被告处存款,在《储蓄帐户专用凭单》上填写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金额后,交给被告营业员,营业员为原告办理了开户业务,原告设定了密码,办完后,原告核对了活期存折的金额即离开。20天后,原告到被告处取款,被告知10天前已用卡取走了500元。甲不承认自己用卡取走了存款,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不同意赔偿。
甲要求赔偿的理由是:1、办理存款时,没有申请办理银行卡业务,只要求办理活期存折;2、被告为其办理了“卡折一体”的业务,并没有将卡交给自己。
储蓄所不同意赔偿的理由是:1、给甲办理了“卡折一体”业务,并将卡和活期存折交给了甲;2、甲的卡和存折设有密码,存款是凭卡和密码取走的,手续合法,其没有过错。
[审理情况]
庭审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没有交付卡的证据;被告也没有提供原告泄露密码的证据。
该案中,原、被告对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的事实无异议。
那么,甲的存款哪儿去了?谁该为这失踪的存款负责呢?
[意见分析]
处理该案的意见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储户在开户行申请使用储蓄卡,填写《领用**储蓄卡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活期存折,......”。储蓄所没有按该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办理业务。卡的出现是储蓄所的单方行为,由此造成储户的存款损失,储蓄所应予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储蓄所在工作中存在漏洞,但只是一种形式。卡上记载的权利义务才是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储蓄所为甲办理了“卡折一体”的业务,并在活期存折上表明有“卡”,储蓄所没有隐瞒有“卡”的事实,尽到了告知义务。甲持有活期存折,就表明甲知道该笔业务是“卡折一体”,该存款除了活期存折之外还附随一张卡。甲没有反对这个附随的业务,视为甲默认了“卡折一体”这个事实。甲就应当妥善保管活期存折和银行卡,管理好密码。甲否认被告将卡交给自己,但不能否定甲不知道“卡折一体”这个事实。现存款是凭卡和密码取走的,应示为甲的行为或甲的委托行为,责任应由甲自负。该案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有卡没密码,有密码没卡,存款都不会被取走。被告在工作中没有按规定办理业务有过错,原告保管密码不善亦有过错。存款被用卡和密码取走,双方均有过错,故损失由双方应分担。
还有认为,法院是审案,而不是破案,该案应移送公安机关侦破。
上述几种处理意见,似乎都不无道理。那么“卡”案到底该从哪儿解开这个卡呢?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有关规定“储户在开户行申请使用储蓄卡,填写《领用**储蓄卡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活期存折,......”。本案中,双方均承认,在甲没有填写《领用**储蓄卡申请书》的前提下,储蓄所就给甲办理了储蓄卡,储蓄所存在过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储蓄所存在工作的过错,给甲造成的损失,储蓄所应当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储蓄所主张甲泄露密码,但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也就是说储蓄所不能证明甲对该损失存有过错,故储蓄所对甲的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