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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单方交通事故致雇员受害雇主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
2007年8月7日22时许,朱某驾驶赵某所有的货车行至109国道 132KM+200M下坡路段因汽车制动失效,乘车人刘某从驾驶室跳车后摔倒在路基边上,被车辆右后轮碾压,刘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与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为赔偿,刘某家属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分岐:
审理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系赵某雇佣的司乘人员,刘某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受害,应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立案受理,刘某在行驶中的车上受害,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雇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跳车,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跳车,也不会酿此事故,故刘某有过错,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二种情形结果,一种是全部赔偿责任,一种是部分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的货车刹车失灵,刘某的违章跳车是造成刘某死亡的两个直接因素。货车没有刹车,其危险是显而易见的。刘某跳车是为了规避风险,其直接的故意并不是为了扩大损失,是为减少伤亡而为之。总而言之,刘某应该说没有过错,也不属重大过失,赵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