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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与其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一、 案例: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5月,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于2004年6月3日订立婚约。,二人订立婚约之后,2004年6月28日上午原告给付被告三金、衣服款4000元,由被告为其书写收据一张,同日下午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又借钱给付被告现金4000元。被告推辞不再给原告书写收据,无奈原告自己书写收据一张,让被告签名。并提供两张收据。 被告张某辩称,6月28日被告只收过原告4000元,为原告书写收据一张。原告所提供的两张收条均是被告书写,但其中一张带“收据”二字的收条是被告写完后认为不理想丢掉后可能让原告捡起来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文字鉴定,鉴定结论明确送检两张收条均系被告书写。双方当事人在被告认可的4000元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 析法
本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集中是被告在6月28日当天收原告现金是4000元还是8000元。原告提供了两张收条用来证明6月28日当天付被告现金8000元。被告主张两张收条是一回事,并申请文字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该两张收条确系被告书写。对其他主张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表面上鉴定结论并不能削弱原告提供两张收条的证明力,两张收条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原告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矛盾:1、原告称两张收条中未带“收据”二字的系原告书写,被告签名。该陈述与鉴定结论明显不符。2、原告主张两张收条中带“收据”二字是被告上午所写,未带“收据”二字是当天下午被告推辞不写的情况下由原告书写,被告签名,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常理。 因此,虽然原告提供的两张收条的真实性无可质疑,但是这种形式上的真实性并不能必然证明付款事实的发生。对于上述疑点,原告未能提供令人信服、合理的解释,所以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三、 答疑
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是两个概念。本案原告提供的两张收条经鉴定系被告书写,庭审中被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两张收条系一笔款项。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应予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原告的陈述与其提供的证据完全相符,且符合常理,那么可以通过这种证据形式方面的真实性来推断出证据所表达的内容的真实性。此时,被告抗辩收款事实不存在,那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以排除原告提供的证据或削弱原告所证明事实的可信度。而本案的实际情况却是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与其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与常理不符,故不能简单地通过证据形式真实性来直接推断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时如果原告能够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能够提供证据证实该收条的合法来源,那么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在证据的内容的真实性不明的情况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收条的合法来源,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故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未履行完备,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主张的8000元事实不应认定。
四、 提示
通过本案可透析出的民事诉讼证据方面的法律问题: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与其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案件的事实应如何予以认定? 从理论上来讲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其希望得到证实,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事实。在此前提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证据就是证明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的有关事实依据。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与其所主张的事实之间存在严重矛盾,那么会导致其所主张的事实将无法得到认定,当事人就有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