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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户口未迁出应当享有既得权利
【案情】原告陈玉花因婚将户口迁入涿鹿县涿鹿镇前后巷村,1997年9月24日涿鹿县公安局涿鹿镇派出所签发的户口本登记原告陈玉花的家庭住址为涿鹿镇前后巷村,服务处所为后巷村,之后原告陈玉花的户口在前后巷村未进行迁移。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陈玉花以其名义与前后巷村村民委员会订立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并经涿鹿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经营权证书,陈玉花曾与城里村人结婚后离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前后巷村。2007年底涿鹿镇前后巷两次分配土地补偿费每人10600元未分配给陈玉花,原告陈玉花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涿鹿镇前后巷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土地补偿费10600元。被告涿鹿镇前后巷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陈玉花不是前后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不同意分配给原告陈玉花土地补偿费,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分析】原告陈玉花因婚将户口迁入涿鹿镇前后巷村,就取得了涿鹿镇前后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并且原告陈玉花在前后巷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应享有前后巷村村民的权利。原告陈玉花虽与城里人结婚,但户口并未迁出前后巷村,其仍然具有前后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当事人不能因为与其他村人有婚姻关系而丧失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具有前后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要求参加分配土地补偿费的理由是合法的,被告涿鹿镇前后巷村村民委员会认为原告陈玉花因与城里村人结婚而丧失了前后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理由不能城里。再诉讼中被告前后巷村委会认识到了其未分给原告陈玉花土地补偿费的做法不合法,主动与原告调解达成协议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