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该笔被骗款项如何追回

【案情介绍】

张某系个体工商户,某日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是某企业的销售代理,能为张某提供质优价廉的某种商品,后又给张某邮寄了产品的有关资料及对方个人的有关资料,张某信以为真,便与对方订立了买卖该商品的合同,约定张某先向对方支付5万元的定金,对方即给张某发货,货到后张某再付其余货款;张某便给对方的银行卡上打入5万元现金,之后张某怀疑该笔买卖有诈骗之嫌,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侦查,发现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资料和个人资料全部是伪造的,对方在银行开户领取银行卡的个人资料与对方给张某的资料一样都是伪造的,公安机关及时以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及时将张某打入犯罪嫌疑人银行卡上的5万元现金予以冻结,但因犯罪嫌疑人潜逃,该案不能及时彻底侦破,现张某应通过什么程序追回被骗的款项,存在不同的认识。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是相互独立的,刑事案件虽然未彻底侦破,犯罪嫌疑人未被抓捕归案,但张某可以以犯罪嫌疑人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上的姓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该被告返还被骗款项。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笔被骗款项返还张某。

【案件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返还。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等的金融机构,将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等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经过阅卷、审查有关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当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赃款的处理程序,而该案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抓捕归案,并非犯罪嫌疑人死亡,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该笔赃款,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由冻结机关将该笔款项返还被害人,也就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将该笔款项返还被害人,现因该笔赃款已落入犯罪嫌疑人用虚假材料开立的银行账户,侦查机关又没有扣划存款的权利,因此该笔赃款无法追回返还被害人。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归案时,侦查机关对冻结的赃款采取什么程序和措施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作出规定,因此在处理该笔赃款时就产生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姓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被骗款项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否则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本案犯罪嫌疑人开立账户使用的姓名是虚假的,被害人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虚假姓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以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因此,以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虚假姓名为被告进行民事诉讼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规定的。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冻结的赃款的返还问题,属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处理的范畴,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及时抓捕归案时,对于冻结的赃款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仍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由冻结机关返还被害人,这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侦查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赃款返还被害人,这样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也能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在犯罪嫌疑人死亡后,侦查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金融机构将赃款返还被害人的程序,而未对犯罪嫌疑人不能归案时赃款的处理作出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归案的情况是存在的,司法机关必须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财产作出返还处理,因此司法机关可以参照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赃款、赃物的处理原则和程序,处理犯罪嫌疑人不能归案时的赃款、赃物。这样处理既符合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基本理论,又能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归案时,冻结赃款的处理问题属于司法实践必须处理的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