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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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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铲车 过失致死获刑
自认铲车操作和驾驶其他车辆一样,被告人袁某在无铲车操作证情况下,铲运沙土,将自己的工友铲倒砸伤致死。近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在查清其犯罪事实情况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和被害人易某一起在乐安县高速公路收费站旁的一条小路上施工,袁某负责用一辆黄色小铲车将沙子装运到路边的搅拌机里,易某负责在路边搬运水泥。无铲车操作证的袁某在装完一车沙子后,准备开铲车往搅拌机方向驶去时,因操作不当,撞向了正在路边搬水泥的易某,铲车将易某铲倒并压在铲斗下。袁某与他人一起将易某送到医院抢救,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袁某留在医院配合交警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先华未取得铲车操作证的情况下,无证操作铲车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袁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袁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4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综合案件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袁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