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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公司要账 据为己有受惩罚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与他人或其他单位产生债务关系,而有人却将为公司要账作为发财之道,将其据为己有。4月9日,丰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职务侵占的案件。

    2010年至2012年间,年过60的李红河在一家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替公司收取欠款。公司安排李红河追要赵某欠公司的混凝土款,李红河与同事多次向其索要欠公司的债务。无奈之下,赵某东拼西凑借了2万元钱分两次交予李红河手中,并让其写了凭证,防止出现变故,李红河没有多想便答应了赵某的请求。拿着要来的2万元钱,李红河竟有了想据为己有的想法。其想自己的同事没在现场,自己的要了多少账也没人可以证明,便将这2万元钱当成零花钱用掉。

    2011年,公司想将一处抵债得来的丰县某商城的门面销售出去,便委托李红河与另一位同事将门面售卖。随后,李红河在这处门面的玻璃上贴了出售广告,没几天,附近办补习班的张老师打电话询问门面的有关信息。为了揽住这个买家,李红河让张老师先交了购房定金3万元。张老师与李红河对于门面的价钱一直没有谈好,门面的交付一拖再拖,而李红河也没有将收定金事情告诉公司,后来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门面卖给了别的商家。2012年,李红河因个人原因被公司开除,便只身一人外出打工挣钱,贴补家用,自己也将欠款和定金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并更换了手机号码。过了许久,公司再一次找到赵某索要余下欠款时,赵某方知李红河并没有将自己归还的2万元钱交还公司,而另一边的张老师准备购买门面时,才知道门面已被公司卖于他人,而自己的三万元定金也被李红河“私吞”。

    另查明,案发后,李红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红河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红河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红河已将侵占的全部赃款退还,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李红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李红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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