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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内打人一巴掌,换回罚款五千元

 3月21日9时40分,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内,法官、书记员们正在忙碌地开展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前准备工作。当法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时,已经迟到的被告张某才姗姗到庭,当其经过原告座椅时,故意踩了一下原告李某的脚,李某便问被告张某为什么要踩他的脚,张某辩称没踩到他的脚,于是双方发生口角。这时,被告张某突然扬起手扇了原告李某一个耳光,原告李某十分恼怒,意欲还手,这时法官及时将双方拉开,制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升级。

    随后案件主审法官则对张某予以训诫,被告张某也书写了具结悔过书。鉴于被告张某在法庭内故意挑衅和殴打他人,扰乱法庭秩序,藐视法庭权威,3月30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张某罚款五千元,以示惩戒。事后,被告张某说:“原想法庭不会对我怎么样,没想到还真的动真格的了”。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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