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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二年级值日生被玻璃戳伤 学校被判承担九成责

 学校安排二年级小学生值日,此期间被窗户破碎玻璃戳伤致七级伤残。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高安市某某镇中心小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42978.04元。

    2013年张某在某某镇中心小学处读小学二年级。2013年5月9日下午四时许,张某在校期间值日时左手腕被教室玻璃割伤,事发后该班班主任将原告送往某某镇卫生院急救,后送往高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诊断为:左侧屈腕肌腱断裂;尺神经、尺神经腕背支断裂;尺动脉及伴行静脉断裂;环、小指屈指浅肌腱断裂;皮肤裂伤。张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2987.49元,住院8天。张某曾于2013年9月4日在高安匡正鉴定中心做了伤残鉴定,鉴定为伤残七级,后续治疗费一万元。就赔偿事宜多次与某某镇中心小学协商,未果。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某某镇中心小学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人民币227614.44元,2014年5月19日,张某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庭审前变更为166549.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学期间,原告左手腕被教室窗户玻璃割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原告作为一名二年级的学生,其对事物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辨析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原告应当知道有破损的玻璃易碎,破碎的玻璃会导致人受伤,但其未注意安全,直接用手推玻璃窗,原告自身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本院确认由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10%的责任。据此,该院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高安市人民法院 赵飞 李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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