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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讨债却不能举证 诉请遭法院驳回

2014年12月31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27日,被告邹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借款,被告邹某先向原告出具5万元的借据一份,并由蓝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后交给了原告,但原告并未将借款直接支付给被告,而是通过银行转帐到担保人蓝某的帐上。之后蓝某陆续归还了3万元,其中1万元为利息,2万元为本金。因剩余借款未能收回,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该借款是经过被告同意才打入担保人蓝某账上的,故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被告否认同意原告将借款打到蓝某账上,称未收到借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应当由主张协议已实际履行的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但被告否认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亦承认该笔借款未支付给被告本人而是转账至担保人蓝某的账上,故应当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该借款由被告实际使用或支配。现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被告又否认收取了该笔借款,故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黄斐斐 熊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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