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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培训费 解除关系要退回

近日,萍乡中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企业在员工入职时收取了培训费,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及时退回。

    2008年10月黄某被聘请至某一机械制造公司处工作,开始时为车工学徒。之后双方签订了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负责黄某的车工专项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黄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4800元。黄某为公司工作满五年后,开始分期退还培训费,且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黄某学成后一直在此公司工作,后由于公司业务不稳且示缴纳社会保险,黄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退回培训费。一审判决支持黄某要求退回培训费的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该机械制造公司与黄某虽然签订了协议并约定服务期,但培训费系公司先收取,并非用人单位先行提供,且该协议同时指定了担保人并约定了担保责任,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薇 湘东区人民法院 宋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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