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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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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曾已获刑 不思悔改再获重刑

贩卖毒品是极其严重的罪行,《刑法》对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可有人却屡次触犯国法,最终受到法律严惩。黄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9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5月29日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8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的缓刑执行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4年5月28日22时许,黄某在其租住的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南路某宿舍楼下,以600元的价格将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吸贩毒人员王某某。当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王某某的带领下在黄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若干。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体中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60.0483克,从查获的药丸颗粒中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10.4012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29日,公安机关从黄某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0.048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4012克一并计入贩毒总量,考虑到这部分毒品并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且黄某自身有吸毒行为,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罪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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