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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份骗领卡片被抓妨害金融管理构罪获刑

时间:2019-01-28  【转载】

□ 本报记者 徐鹏

  2017年5月,山东省威海市某银行接待了一位“不太一样”的客户,该客户称自己想办一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但银行工作人员在接待的过程中发现该男子的表情十分不自然,察觉到这一异样的工作人员生出一丝警惕,在证件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客户的样貌与其提供的身份证上的照片不太相符,随即报了警。

  经查,申办新卡的唐某于2015年结识了李某,2017年4月中旬他接到李某电话,从上海北上至山东,与李某见面后,李某承诺唐某骗领一张银行卡便给其200元报酬,经过几天的培训,唐某受李某、赵某(均在逃)的指使,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某银行成功骗领银行卡一张U盾一个。2017年5月,唐某在山东威海某银行实施骗领银行卡的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决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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