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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企业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负责人被判刑

时间:2019-03-14  【转载】

近日,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外卖企业负责人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并“跑路”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鹏伙同刘某、黄某某(两人另案处理)作为宁远县某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股东)在宁远县经营“饿了么”配送业务,三人拖欠其公司从事外卖配送的员工即被害人陈某某、冯某、蒋某某等二十余名工资共计人民币113253.5元。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8年2月8日、2月12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催促他们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被告人刘某鹏在可提取存放在“饿了么”总部的10万元押金用于发放工资的情况下,仍不支付上述员工工资,事后被告人刘某鹏也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直至2018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沙派出所抓获。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鹏的母亲杨某某从“饿了么”总部将10万元押金提出用于支付拖欠上述员工的工资。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鹏以逃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鹏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鹏家属给付了所有被害人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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