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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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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时间:2019-04-15 【转载】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赔偿的原则
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基本方法。
(三)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条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上述规定就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四)公平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叫衡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五)等价赔偿的原则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