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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年病休百余天可以取消年终奖
时间:2019-04-27 【转载】
小王与某食品加工厂签订有期限至2019年11月2日的5年期劳动合同。2018年4月小王离职,同时要求加工厂支付其2017年年终奖。
加工厂表示,小王在2017年休病假累计达117天,实际出勤天数不足75%,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该厂同时向法庭提交《关于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通知》等资料,该通知载明:“所有人员的年终奖,需根据在岗情况、实际在岗时间及质量考核情况综合核算。其中,全年实际在岗时间不足75%的职工不予发放年终奖。”
小王认可加工厂的证据材料,并确认自己的休假天数,但他表示自己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因每个人都不能决定自己生不生病,故其因病休假不能视为缺岗,而应当视为正常在岗,所以加工厂应支付年终奖。
法院认为,加工厂的年终奖发放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合理,应当予以尊重。小王病假期间不应视为正常在岗时间,鉴于其实际在岗时间未达到要求,故判决加工厂无需向小王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
法官释法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其中病假便是其中一种。职工在病假期间无需到岗提供劳动,但有权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至于年终奖等待遇,因这样的福利分配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故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
劳动午报记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