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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幼儿擅入洗车机致伤 洗车店担责20%
2015年2月3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王昊的父母开车带着原告去被告魏霞的洗车店洗车。洗完车后,父母忙着擦车、结账。王昊出于好奇,一个人擅自进入出入口标注有“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等警示标志的洗车机内,被洗车机的链条绞伤双脚,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并且还需要后续手术治疗。
经鉴定,王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昊的父母以王昊作为原告将魏霞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能尽到职责,对原告疏于监护、管教,在夫妇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使原告在被告的经营场所脱离控制,跑到带有警示标志的洗车机内玩耍而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作为洗车机的所有人和管理者,没有安排专人对洗车机进行看管和操作,从而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20%赔偿责任。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