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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户籍改革引发赔偿标准之争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户籍改革试点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依据相关法律,2014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标准75.7万元(按20年计算),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32.21万元(按20年计算),二者差距较大,“同命不同价”日渐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点。

  白某平时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工作。2014年10月16日,颜某驾驶载有砂石的重型货车在行驶途中,与白某驾驶的教练车相撞,造成白某当场死亡,教练车上乘员杨某、林某等四人受伤。经青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白某负次要责任。事后,白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颜某的雇主赔偿各项损失103万元。

  案情并不复杂,此类案件法院大多按照死亡赔偿标准进行判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主要通过受害人户籍性质、经常居住地以及收入来源进行判断。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或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户籍性质为农业家庭户的,按农村标准计算。但本案特殊性在于,户籍体制改革将城乡居民的非农业和农业户籍性质统一登记为家庭户,不再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使以往按照户籍性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主要判断依据产生了新的变化。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展开辩论。白某家属认为,白某户籍在浙江省平阳县,该县于2014年8月11日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县城乡居民统一变更登记为家庭户,并且白某生前从事教练工作,生活来源系非农收入,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对此,被告方认为,农业家庭户变更为家庭户仅是统一户籍管理的需要,并不涉及户口性质的实质性变更,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判令保险公司和颜某的雇主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67.7万余元。

  ■以案释法

  不以户籍改革直接认定赔偿标准

  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规定了以户籍性质划分农村和城镇两种赔偿标准,但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仅以户籍性质划分赔偿标准已经不能与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化解这样的矛盾,法律规定除户籍性质外也可以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确定赔偿标准。随着户籍体制改革的深入,是否摒弃原来按照户籍性质为主要判定标准,统一城乡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亟待解决。

  法官庭后解释称,从法理角度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死亡,致家庭成员在事故发生时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产生消极损失的法定赔偿项目,其判断标准除以户籍性质区分之外,受害人的收入来源也是重要的判断依据。如农村户籍居民能够证明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已连续居住在城镇的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死亡赔偿金亦可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可见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不必然等同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

  从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角度来说,户籍登记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政府对城镇和农村户籍进行统一管理,使城乡居民能够同等地享受与户籍性质挂钩的各类社会公共服务,而居民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未因户籍登记制度改革而显著增长,也可说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并不一定等同于受害人的户籍性质。

  本案中,平阳县被列为户籍改革试点,但不能就此认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城镇标准,还需综合判断。白某虽以居住平阳县腾蛟镇为主,但其于2013年1月10日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向金华市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包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工作,往来于平阳和金华两地,其主要生活来源于非农收入,结合其居住情况,法院认定,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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