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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邮轮游摔伤索赔23万余元 法院认定旅行社没有违约驳回诉请

余先生参加邮轮旅游不慎摔伤,治疗终结后将旅行社告到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旅游费1.8万余元,并赔偿各项损失23.3万余元。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没有违约,原告受伤系自身过错造成,且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遂驳回余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2014年9月,余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7月,他与两位家人一同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皇家加勒比邮轮”日本冲绳5日游,共支付旅游费18417元。返程途中,由于邮轮公司对设备管理不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在从甲板走向船舱过程中摔倒,导致右膝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不同意旅行社仅补偿他2000元,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18417元,并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3.3万余元。

旅行社认为,原告意外受伤是自身原因所致,与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即便如原告所说,也应向邮轮公司追责。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联系救护车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垫付救护车费,在原告住院期间又派员前往医院探望,对原告尽到了道义上的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旅行社申请,法院追加邮轮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邮轮公司表示,原告与邮轮公司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故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受伤完全是自己穿拖鞋在船上行走造成的。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邮轮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此外,旅行社及邮轮公司均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庭查明,邮轮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显示,事发现场为邮轮内舱,环境整洁,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原告脚穿人字形拖鞋从邮轮甲板通过移动门返回船舱途中,步幅较大,左腿发生滑移,两腿跨成一字型,右腿膝盖撞击船舱地面,随后侧倒无法站立。因周围无人,原告自行坐在地面移动至附近电话处,拨打电话求助。

日前,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相关录像资料反映,原告摔倒地点没有其他妨碍通行的物品,周围环境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未能证明被告通过第三人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安全要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并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人字形拖鞋与脚附着面小,会产生不跟脚效果,减弱人在行走中掌控能力。在航行中的邮轮上穿人字形拖鞋行走,船体的颠簸会给行走带来困难,原告作为成年人对此应当有所预见。原告本身不谨慎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由原告自身过失造成的后果,有违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原告治疗终结后作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形成时间是2013年2月22日。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一年内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即使考虑鉴定的因素,原告在2014年9月才提起诉讼,确实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法词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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