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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9-08-27 【转载】
1、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对作品的控制。
2、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从该条款可知,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允许“制作”录音制品,而不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由此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但是,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际情况是,除了制作行为之外,后续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该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在法定许可的范围。
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
《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