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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准逮捕还会公诉吗

时间:2019-12-23  【转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不会被起诉,但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证据充分的话,还是会再次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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