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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复议了一次还能复核吗

时间:2020-01-07  【转载】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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