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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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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前女友索要恋爱期间转账钱款 法院这样判……
恋爱期间,为表爱意,情侣间相互赠送财物并不鲜见。但当爱已成往事,昔日交往中的财产往来,在分手后能否要回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福清一小伙林某经人介绍认识姑娘陈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逐渐产生好感,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但两人谈了三年多的恋爱,最终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而分手。在恋爱期间,林某曾多次向陈某转账,共计3万余元。分手后,林某要求陈某返还这一笔钱款,但陈某明确表示拒绝。于是林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陈某偿还本金和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3万余元的财产往来属于借款还是恋爱时的赠与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林某诉称:“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3月21日期间,陈某以租赁房屋、保险到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目缺乏资金等各种理由,先后多次向我借款共计33300元。借款我都是通过手机微信直接转账给陈某,而陈某每次借款时都表示过段时间会出具借条给我,出于对陈某的信任我表示同意。但直到我们分手,陈某都未返还借款,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恋爱期间所欠的款项。”
而陈某则辩称:“我确实收到林某3万余元款项,但当时我们正处于恋爱关系,林某转账给我完全是因为出于爱意的赠与。并且这些款项也用于恋爱期间正常开销使用,因而这些款项并非林某所谓的借款。”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林某主张讼争款系借款,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林某虽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微信向陈某给付讼争款项,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由于转账往来发生期间系双方特殊关系存续期间,经济上密切往来符合常理,而讼争款项并没有出具借款凭证或签订借款合同,林某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经济往来基于借贷关系产生,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林某的借款主张,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福清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此提醒恋爱期间的情侣应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借贷关系要以明确的借款合意为基础,否则,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将来一旦出现纠纷,特定关系间经济往来密切的转账性质就难以证明。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侣双方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都要注意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