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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多风险 借款双方需谨慎

时间:2020-01-07  【转载】

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檀某某起诉称,2014年1月以现金支付方式借款80000元给被告吴某某,双方签订了一份80000元的借条,后因吴某某做工程需要资金,檀某某陆续以现金方式借款给吴某某。2016年1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吴某某没有钱偿还就重新写了一张总计310000元的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吴某某仍未按时还款,檀某某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法院。但被告吴某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自己只向檀某某借款80000元,310000元借条的金额是通过80000元借款利滚利而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吴某某向檀某某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某某理应偿还。檀某某提出的超过8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檀某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偿还檀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驳回檀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贷过程中应注意借条、收条的书写规范,尽量不使用现金支付方式,而通过银行、支付宝等方式借款、还款,并保管好借条、转账凭证等材料,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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