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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七次盗窃松脂 两男子获刑
时间:2020-02-25 【转载】
松脂为松属树木分泌出来的树脂,加工后具有工业价值。这不,就有不法之徒将黑手伸向了松树上未收集的松脂。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名盗窃松脂的容县男子进行终审宣判,彭某海和侯某东因多次盗窃松脂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回顾】
容县人彭某海和侯某东,两人均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不仅好吃懒做,还染上了赌瘾。为还赌债,两人一起商量去盗窃他人山场上的松脂。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侯某东驾驶摩托车搭乘彭某海窜到容县石寨镇某村一片松树林,将被害人庞某某约60斤的松脂盗走,然后低价卖给了专门收购松脂的商人,赃款被二人平分。尝到甜头的两人,如法炮制,用同样的手法一而再再而三进行盗窃。据统计,2018年5月至7月,侯某东驾驶摩托车搭载彭某海先后去到容县石寨镇、容州镇、罗江镇和藤县新庆镇、岭景镇等地的松树林上实施盗窃七次,将被害人庞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卢某某、韦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农某某等人在松树林上采割的松脂共约400公斤盗走。
2018年6月9日和7月4日,林某某、卢某某分别向容县公安局容厢派出所报案,称其二人在容县容州镇、藤县新庆镇松树林采割的松脂被人盗走。接报后,公安民警立案侦查。经过现场勘查和周边走访,民警发现彭某海、侯某东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7月7日,通过公安机关的秘密蹲守,将彭某海、侯某东抓获。经审讯,彭某海、侯某东对盗窃林某某、卢某某等人采割的松脂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海、侯某东秘密盗窃松脂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二人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均是主犯和是累犯及坦白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侯某东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日前,玉林市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
容县人彭某海和侯某东,两人均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不仅好吃懒做,还染上了赌瘾。为还赌债,两人一起商量去盗窃他人山场上的松脂。
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侯某东驾驶摩托车搭乘彭某海窜到容县石寨镇某村一片松树林,将被害人庞某某约60斤的松脂盗走,然后低价卖给了专门收购松脂的商人,赃款被二人平分。尝到甜头的两人,如法炮制,用同样的手法一而再再而三进行盗窃。据统计,2018年5月至7月,侯某东驾驶摩托车搭载彭某海先后去到容县石寨镇、容州镇、罗江镇和藤县新庆镇、岭景镇等地的松树林上实施盗窃七次,将被害人庞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卢某某、韦某某、王某某、覃某某、农某某等人在松树林上采割的松脂共约400公斤盗走。
2018年6月9日和7月4日,林某某、卢某某分别向容县公安局容厢派出所报案,称其二人在容县容州镇、藤县新庆镇松树林采割的松脂被人盗走。接报后,公安民警立案侦查。经过现场勘查和周边走访,民警发现彭某海、侯某东有重大作案嫌疑。2018年7月7日,通过公安机关的秘密蹲守,将彭某海、侯某东抓获。经审讯,彭某海、侯某东对盗窃林某某、卢某某等人采割的松脂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海、侯某东秘密盗窃松脂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其二人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均是主犯和是累犯及坦白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侯某东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日前,玉林市中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