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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医疗诊所也可以承包经营吗?

【典型案例】

  北京天天医疗诊所是一家中医诊所,创办之初业务尚可。但近年来,由于该诊所发生了几起意外事件----医疗事故,导致生意渐渐惨淡起来。老板寇小豆一看,这样下去可不是办法啊!干脆洗手不干了吧!正在他准备停业之时。一位刘姓女士过来找他洽谈生意了。原来,这位刘女士也是位中医生,现在刚从老家来到北京。她想自己开个诊所,又觉得手续麻烦,而其还要找房子、买设备等等。于是,她就想找个“现成”的。

  经过刘女士和寇小豆的协商,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北京天天医疗诊所聘任刘女士为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门诊部的经营管理,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全部责任。诊所为刘女士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

  二、作为上述一的对价,刘女士每年需向天天医疗诊所交纳承包费10万元。

  协议签订后,刘女士真的就是捡了个“现成”:取得了天天医疗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但是,这个“现成”也是有缺陷的:刘女士需另行找房开展医疗活动,相关的设备、人员等也由刘女士自行寻购。

  协议签订后,双方合作的还算愉快。但过了一年之后,当天天诊所的老板向刘女士要求支付第二年的承包费时,刘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天天诊所无奈,于是将刘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天医疗诊所在刘女士没有营业场所、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及运营资金的情况下,仅向刘女士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赋予刘女士经营该诊所的相关资质,将刘女士聘为其法定代表人,使刘女士承包该诊所在表面形式上合法化,双方行为的实质是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的规定,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合同被认定无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天天医疗诊所和刘女士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因该协议书取得的财产,均应返还,使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因此,刘女士应将其取得的天天医疗诊所的证照等物品予以返还,由此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亦应予以交回。天天医疗诊所亦应将其取得的刘女士的财产予以返还。

  【律师说法】

  “承包”,民间也叫“挂靠”,虽然这一词语并非准确的法律术语,而且在意思上和“承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和挂靠只是同一个事情的两个不同的称谓而已。在挂靠中,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允许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的。有时候,国家出于对某些行业的资质考虑,会对这种挂靠行为加以限制。比如说,我们国家在建筑行业、医疗行业就是不允许挂靠承包的。因为在这两个行业,一旦允许没有资质者通过挂靠而取得相应的资质进而开展业务活动,轻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出现安全隐患,重则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国家有必要对其挂靠行为予以禁止。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是所有的行业和业务都适合“承包经营”这一方式的。承包经营的业务和行业,必须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允许和认可的。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无法实现各自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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