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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杨某投毒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2008年3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家看见邻居杨甲、黄某一家人骑摩托车出去了,因为杨某与杨甲家有矛盾,一直想报复,当日下午3时许,杨某见杨甲一家还没回家,就到自家牛栏里找出一“敌敌畏”农药瓶,把瓶里的“敌敌畏”农药倒入杨甲家门前的压水井里,然后用农药瓶在自家门前池塘里装回少许水,放回原处。下午6时许,杨甲、黄某回家,准备取井水用,发现井水有异味,随即报警。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为报复他人,投放农药是以侵害特定的对象杨甲、黄某为目标,将农药投放至杨甲家中压水井中,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是被告人为报复他人,将“敌敌畏”农药投入杨甲家压水井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的上述二种意见,主要的分歧在于杨某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是足以危害了公共安全则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不是则应定故意杀人罪。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杨某为报复邻居杨甲一家,向杨甲家的压水井里投放“敌敌畏”农药,现在农村每家每户都有压水井,似乎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但是被害人杨甲家的压水井在无院子的空旷地,并且杨甲家在村道旁,因无院子杨甲家的压水井不能排除路人及附近农田干活的人饮用。因此杨某投毒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