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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大院内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定罪

【案情】 

    2008年5月7日上午,李某驱车到某机关办事,在某机关大院里将也是前来办事的王某撞到,李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2急救电话,王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李某负全责。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某机关大院内驾驶机动车辆将王某撞死,由于某机关大院内不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 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应按重 大责任事故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某机关大院内驾驶机动车辆将王某撞死,虽然某机关大院内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 据2008年5月1日施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 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确立了对于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范畴;李某在某机关 大院内驾驶机动车辆将王某撞死,虽机关大院内通行的“道路”不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所谓的道路,但李某在某机关大院驾驶机动车辆符合道路外通行时发生交通 肇事的行为,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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