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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合同欺诈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情

    2000年6月,被告人肖某到河南某地与当地人李某签订玉米购销合同,由 李某将本地玉米发车皮至江西某地,肖某在收货半个月内将货款付清;刚开始肖某能按时将货款付清,在2000年9月间肖某在半个月内接连要李某发了五个车皮 的玉米,李某再次按履约时间催讨货款时,肖某对此拒不理睬,后李某再联系肖某时,已无法联系;为此李某到江西多次找肖某,但肖某一直避而不见,李某遂到河 南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所欠货款40余万元,虽肖某的财产状况很好住别墅、有小车等财产;但判决生效后肖某一直以自己做生 意亏损没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判决,并逃避法院执行。

    分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肖某的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不构成犯罪,肖某与李某签订购销合同后产生纠纷,肖某因一时生意亏损现暂时无履行能力,并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肖某与李某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肖某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住别墅、有小车等财产);但未履行,并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也拒不履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肖某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使被害人李某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骗取被害人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合 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肖某与李某签订购销合同后,肖某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 法,使李某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在李某大量发货后,肖某拒绝付款,并在违约后,对李某采取拒接电话、避而不见等逃避办法,使李某近八年无法追回自 己的损失。肖某在违约后的态度,可以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按合同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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