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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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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邻屋拆旧重建有意见,诉至法院为哪般?

时间:2020-04-20  【转载】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和睦融洽,居住环境如沐春风,生活会更加美满。然而,因邻里矛盾纠纷告上法院的事也屡见不鲜。


原告谢某等人的房屋与第三人陈某等人的房屋相邻,有一个天井互为相邻的空间(空地),第三人因拆屋重建要求原告迁移位于天井上的水管。原告认为被告容县住建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对包括天井在内的土地进行建设,不再作为共同通风采光使用,没有根据历史事实;且被告作出行政许可前没有进行公示,剥夺了原告提出异议的权利,程序违法,便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井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范围之内,并没有被规划行政部门设置为双方共用的通风采光井,天井物权的所有权人为第三人。相反,根据原告的房权证房地产平面图,证实原告房屋二至五层都设计有“中空”作为采光使用,且被告核发被诉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属于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行为,许可事项公示期限符合《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容县住建局核发被诉规划许可证,行政主体适格,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谢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林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正确,上诉人主张的原诉理由及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行要好伴,住要好邻。邻里关系正是这般的重要,才需要更好地守护。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将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晰化,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和谐。相邻权人在没有证据和事实证明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足以对其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则不应为了自身获取更大便利而限制权利人对物权权利的行使。邻里之间只有彼此理解、宽容对待、守望相助,才能千里修书不为墙。


 

来源:容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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