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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信用卡激活变冒用,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五年
梁某是容县某林场的一名普通职工,2018年,林场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为职工办理了公务用卡,梁某因不够钱买房,而向林场同事借用公务卡周转,在借用同事公务卡的过程中,其发现,林场为职工办理的公务卡需要激活才能使用,经第一次为同事激活信用卡后,其就开始了为林场职工同事激活公务卡的“义务活动”。
2018年12月份,梁某因欠钱被人追债,想起了其为林场职工激活公务卡的事情,梁某主动联系尚未激活公务卡的林场职工,以帮助激活公务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李先生、何先生的中国建设银行公务卡后,使用其随身携带的移动POS刷卡机,分别从李先生、何先生的公务卡上各取走19500元,并将该两笔款项转到其自己的账户内。同月13日,梁某在容县某开发区处,以同样的方法分别从被害人廖先生、麦先生的公务卡上各取走19500元。2019年1月份,被害人李先生、何先生在收到了银行卡欠款通知后,才知道自己的信用卡被人盗刷。
2019年1月30日,警方在容县某酒店内将梁某抓获,梁某对盗刷他人信用卡的事实供认不诲。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梁某处扣押到移动POS刷卡机一台。至案发时,梁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金额达78000元。
一审,容县人民法院以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进行了终审审理,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梁某使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以违反合法持卡人的意志为前提,未征得持卡人同意而使用其信用卡,以持卡人名义使用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等行为都构成信用卡诈骗,本案中,梁某以帮助被害人激活信用卡为由,在帮助被害人激活信用卡后,在被害人不知情,未征得持卡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的移动POS刷卡机,盗刷他人信用卡,并将钱汇到自己的账户中,进而骗取财物,其行为己经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玉林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