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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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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借哥钱不还 兄弟反目上公堂

弟弟莫某明长期做水果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哥哥莫某安借款9万元。后来哥哥急需用钱让弟弟归还借款,弟弟不仅不想还款,还称该笔借款已偿还,没有欠原告借款。为此,兄弟对簿公堂。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哥哥莫某安的诉讼请求。


原告莫某安与被告莫某明系同村屯人,且是兄弟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13日写了借条给原告,借款条写明:“本人莫某明2015年1月13日向莫某安借人民币款90000元(玖万元正),于2015年6月份还清”。借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5年6月6日在借款条上补写:“延期到2015年12月30日还清”。后被告认为借款已经偿还,没有欠原告借款,故拒绝偿还。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写的借条为凭,荔浦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证据确凿,荔浦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主张原借原告的90000元借款已偿还,写借条的时候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由于被告不识字,误认为被告还钱了,叫被告签字,被告就捺印签名。被告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写借条应当知道具有法律后果,同时写借条几个月后,补写延期还款日期;另外被告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证实其辩解。被告辩解意见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荔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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