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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男女未婚同居生子 为抚养费对簿上公堂

一对90后小情侣网络相恋、未婚同居,并生下一个女儿,同居期间两人经常争吵,还大打出手,感情不断恶化。分居后男方对孩子不管不顾,女方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荔浦县人民法院新坪法庭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6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2013年12月,原告秦某和被告张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经过几个月的网恋,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5月,秦某背着父母从老家上海市闵行区某村独自来到荔浦县东昌镇河北村张某家里,两人便开始了非法同居生活。


2014年8月,秦某怀孕,张某千方百计阻挠秦某回上海老家,并威胁其不得将此事告知父母,以达到既存事实的目的。2015年5月,秦某剖腹产生下一女孩。对于一对年龄还不到24岁的年轻父母而言,孩子的出生显然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麻烦”,家庭开销骤然增多,让秦某与张某经常为钱的事争吵,张某还几次出手打了秦某,家庭矛盾不断激化。


2015年6月19日,秦某偷偷地带着女儿独自回到了上海。分居后,被告张某从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既不打电话过问母子俩,也不给孩子寄生活费,孩子的一切费用都由秦某及其家人承担。秦某看到张某如此薄情寡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非婚生女儿由她抚养,被告张某支付孩子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与张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属于非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来确定。该案中,非婚生小孩小桐大半年来一直跟随秦某生活,且张某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和照顾的义务。为了使小孩有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由秦某抚养为宜,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网络时代很多年轻人轻信网友,在尚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一起同居生活,法律意识淡薄,家庭责任感也不强,一旦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就分道扬镳,产生一系列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纠纷,维权较难。婚姻大事,岂非儿戏,男女双方都应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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