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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并于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电子证据的范围,标志着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QQ、手机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一起以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
据介绍,张某与林某原系雇佣关系。2014年8月至10月林某在张某家当保姆,因林某勤劳肯干,给张某一家留下好印象,离开张某家后双方一直保持联系。2017年10月13日林某打电话给张某称其儿子在龙岩买学区房需要资金,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农历12月底。 2017年10月15日,张某依约向林某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整。
2018年8月,张某女儿怀孕,林某向张某承诺愿意到张某家里做长期的保姆,待张某女儿的宝宝出生后,照顾小孩至三岁。之后林某又以其母亲摔倒住院要用钱为由,通过微信再次向张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张某基于对林某的信任,于2018年12月8同意向其出借2万元,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约定按月利率1.5%计收利息。同日,张某依约向林某指定账户转账支付借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月,林某改口向张某表示不做住家保姆,只做月嫂2个月,张某不同意,遂要求其偿还借款,林某承诺将于2019年8月29号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其余2万元于2019年12月底还清。但还款日期到期后,林某并未及时归还借款。张某多次向林某催讨借款,但林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拒接电话。无奈之下,张某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林某承认借款一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林某借钱给张某虽然没有出具借条,但是张某和林某用微信聊天的方式,记录了双方之间沟通借款、约定利息及多次催讨款项的经过,整套聊天记录内容完整、借贷及催款意思表示明晰。且张某提供了与微信聊天记录相对应的银行转账凭证,所有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真实存在。因此,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之一法院可以采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信息化、智能化发展,人们的行为模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电子数据如何提取以及使用,对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与别人有金钱往来时,要明确对方身份,备注转账用途,并保留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要随意删除。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