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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解除合同有补偿金吗?

 【案件】

  小徐2010年1月应聘至某商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自去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营欠佳,工资发放开始不正常,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小徐看到公司前景不乐观,遂萌生去意。去年11月,他向负责人表示不再想干下去了,负责人立刻表示同意放人,但要求小徐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是自己主动辞职的,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小徐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刻办理了离职手续。小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被拒绝,公司称其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享受经济补偿。小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商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万元。仲裁委会不会支持小徐的仲裁主张?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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