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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装修操作不当摔伤雇员 雇主向肇事者追偿获赔
2012年,某建筑施工场地的包工头冯先生向商家王先生购买建房使用的楼板,并约定由王先生负责吊装。王先生吊装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楼板将施工人单先生推倒摔伤。当时,冯先生给单先生看病并赔偿了损失。2013年,冯先生认为自己承担此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肇事者追偿损失费,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追偿赔偿给单先生的损失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支持冯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赔偿53192元。
原告冯先生诉称:2012年5月,原告在顺义区某村以包工包料形式给他人建造楼房。原告雇佣包括案外人单先生在内的工人具体施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出售该工程所需楼板,由被告运送至工地并负责吊装。被告运送楼板至工地后便操纵起吊机准备起吊其中一块楼板,案外人单先生站在楼板运输车上挂钩。正确的操作方法应当是在油丝绳与地面垂直时再平行起吊,被告却在油丝绳未垂直状态下起吊造成楼板倾斜而摆动,将手扶楼板的单先生推倒并从楼板运输车上跌落。后单先生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原告诉至顺义法院,原告为此支付单先生医疗费等损失费共计89
949.10元。原告认为,案外人单先生所受伤害因被告操作不当引起,原告作为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向单先生支付的全部赔偿款。
被告王先生辩称,被告运送并吊装楼板是原告联系的,施工也是听从原告的指挥。在吊装现场,原告也安排指挥人员及协助人员单先生。当单先生挂好楼板时,被告按现场人员指挥吊装。被告没有过错。原告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对工人的行为应当负责。原告虽然交代了单先生躲避,但单先生没有躲避。本案过错在原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在操作起重机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对案外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单先生的雇主,没有为其雇员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应对单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对被告的责任比例,该院酌定为60%。现原告已赔偿单先生的合理损失,其向被告追偿被告应该承担的部分,该院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3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