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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企业换股东改名称 不影响劳动者工龄

自2005年起,刘某就在某公司工作,5年前该公司换股东,改了单位名称。之后,该公司又被某国企兼并,刘某现在想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国有企业以他没有在本企业工作满10年为由拒绝。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 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 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 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刘某只是被动地转移到另一家用人单位工作而已,这 种“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工作关系转移”,劳动者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要予以承认并连续计算的。所以,国有企业应当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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