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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未休年假退休后索赔 只获部分时间段的三倍工资

徐某于2003年1月1日到某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安排徐某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仅在2014年和2015年,分别支付徐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元和245元。2015年3月,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2015年4月,徐某以未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年休假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待遇3.6万元。仲裁委员会予以部分支持,徐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我国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但是直到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 例》,才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可以获得300%工资收入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徐某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没有休年假的经济补 偿,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没有安排徐某休2008年至2015年期间的年休假一共40余天,应当按照徐某日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该期间没有休年假的年休假待 遇,共计925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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