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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医疗期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2014年8月17日,高某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任项目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4年11月2日起,高某因病住院6个多月。高某出院后与公司就病假工资和双倍工资问题协商未果,于2015年9月29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可见,双倍工资罚则,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则劳动者就不能要求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除劳动者具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过错行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若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则极易导致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治疗疾病的特殊情况而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综合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及社会效果,房地产公司无需支付高某病假期间(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5月20日)的双倍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房地产公司支付高某病假工资及双倍工资差额共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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