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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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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工作量不饱和 工资亦不应低于最低工资

马某于2010年9月起入职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将马某派遣到某机电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由于机电公司工作量不饱和,劳务公司支付给马某的部分月份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马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因用工单位的工作量不饱和导致的未提供正常劳动,是用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况且被派遣劳动者在没有工作时,劳动报酬都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在提供了部分劳动的情况下,劳动报酬更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仲裁委于是裁决:劳务公司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足马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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