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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电野猪却把自己电亡酿成悲剧

时间:2021-05-31  【转载】

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原告方因死者使用高度危险性电击设备电野猪,导致自己触电身亡,自身具有重大过失,被判承担80%的责任,两被告被判承担20%的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12日上午,甲在会昌一圩镇赶集时碰到乙、丙,得知乙的田地经常被野猪踩踏后,便想去其田地电野猪。当日下午,甲带了蓄电箱、电线等设备和丙、丁一起在乙的稻田四周拉设电网。晚上9时左右,甲和丁一同来到乙家,甲将蓄电箱和电线接上。10时左右,甲前去检查蓄电箱时触电身亡。另查明,事发后原告于914日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要求三被告各承担67000元的赔偿款,被告乙、丙未同意赔偿,被告丁同意该赔偿方案并于915日支付了赔偿款6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关于该案的民事责任承担,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使用的电击设备具有高度危险性,在不具备操作技能的情况下仍持有该设备,缺乏安全意识,操作不当,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乙、丙明知电击行为的危险程度,作为共同危险的参与者,不但不制止,反而参与辅助性工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乙仅是许可甲、丙、丁在其田地里电击野猪,未参与此次行动,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认定甲自行承担80%的责任,丙、丁各自承担10%的责任。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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