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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起非法狩猎案
时间:2021-05-31 【转载】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何某在会昌县筠门岭镇自家鱼塘边放置两张捕鸟网,共捕获鸟类10只。经鉴定,其中8只为小白鹭,2只为红脚苦恶鸟,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查明,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在会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将为禁猎区,禁止一切狩猎活动。还查明,被告人何某捕获的10只鸟类价值46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获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予从宽处罚。被告人何某缴纳了4600元生态修复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了当地的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及捕获的鸟类尸体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被告何某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4600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