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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1-05-31  【转载】

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条款中的关于“被保险人驾驶20座以下非营业客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特别约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经庭审查明,刘某丈夫通过手机APP自助投保,而保险公司在宣传的“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简介页面显示“跟人不跟车,不指定车辆,只要驾驶非运营车辆,都在保障范围”,未显示非营运客车。同时,上述特别条款系以普通字体载明,在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中,“20座以下非营业客车”并未特别提示或加粗、适用特殊符号等,该险种也并未明确是客车意外伤害险。

法院认为,该特别约定系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未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以加粗或采取其他特别标识等“合理的方式”提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进行合理提示或尽到说明义务;刘某丈夫名下仅有涉案皮卡货车一辆,为非营运性质,其投保应是基于家用。据此,法院根据民法典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上载明的“非营业客车”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保单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情形,向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告)理赔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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