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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为重婚罪的情形有哪些?

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打击重婚行为,除了我国现行刑法及1994年的上述司法解释外,还应对“以夫妻名义同居”作更明确的解释和界定。并采纳多数学者较一致和成熟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可视为重婚行为:


  1、有配偶(包括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比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


  3、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6个月以上的。


  当然,对重婚行为的界定也不能无限制扩张。不能将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婚外情也纳入重婚的范围。因为只有那些以结婚为目的,或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实质上称得上是一种婚姻行为。婚外情、通奸、一般的姘居,只能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来解决,而不应上升为法律,更不能用刑法方法处理。在“以德治国”同样重要的今天,法律应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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