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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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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送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2008年,济南姑娘徐某与张某结婚。2009年,徐某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钱,接受了徐某父母的资助款20万元。后因张某有了外遇,徐某决定与他离婚,两人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徐某认为其父母资助的2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为了弄清楚到底这20万元,到底归谁所有,徐某私下咨询了律师。
    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徐某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2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徐某的。因此,这20万元应视为徐某和张某的共同财产。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徐某能收集到张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徐某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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